王老师您好,我公司刚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约定出资时间为2039年,那么前期需要的运营资金都是股东通过个人银行卡转到公司账户,然后再从公司账户支出。针对这种情况我是这样做的: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xxx(股东)
公司赚了钱再还给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xxx(股东)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上次您说如果以后还给股东的话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不还就在汇款时注明投资款,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可是没有经过验资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吗?
我专门去了工商局咨询,就想着每次股东的钱分次计入实收资本以后也不用还了,可是工商局的人说我们约定的是2039年1月1日是出资日期,只能一次性出资和验资,如果是这样的话平时借股东的钱就不能计入实收资本了。可是计入其他应付款以后肯定要还给股东,如果这样经常性的跟股东借款还款我担心有税务风险。请问王老师:
1.没有经过验资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吗?
2.如果计入其他应付款,跟股东经常性的借款还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