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分公司工作的,最近总公司签了份合同,分公司可以开这份合同的发票吗?
您好,在深圳分公司是可以帮总公司开发票的,因为本来就是一个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贵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供货并向A公司付款,只是发票由其分公司开具,则相关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2.如果A公司只是代分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供货并由分公司收款,则分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引用资料:南昌代理记账如何运作 流程竟是这样的
解决时间:2021-12-04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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