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范使用商标,会存在什么风险?

精帖商标注册已解决问题
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2-01-28 05:55

最佳答案

卢春花
卢春花高级建筑师
联贝财务

不按规范使用商标,会存在什么风险?R指的是注册商标,《商标法》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没有获准注册的商标如果标注R,便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TM是英文trademark的两个首字母缩写,也是指的商标,但是这个没有法律含义和法律效力,它的含义在于向外界公示,我的使用行为属于“当作商标来使用”的,在一些商标案件中可以当作商标使用证据;可以留意一下的是,淘宝、天猫等网上平台,把商标分为R标和TM标,分别指代注册商标和申请中(仅仅受理未获得权利)的商标。

笔者建议,最好是在任何媒体广告宣传及产品包装上出现的注册商标都打上R这个注册标志。更重要的是企业必须按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商标图样使用注册标记。商标的组成部分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缺少更不能自行变换其组成顺序,否则一经发现,国家商标局将以“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撤销企业的注册商标地位。如某商标是文字及图形的结合,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这个商标在使用中文字及图形的排列顺序不得再任意变换,其文字或者图形也不得单独使用注册标记。随意变换注册商标的排列顺序和单独使用注册商标的某一部分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当然没有资格贴上注册标记。

将R符号标注在您的注册商标上,不仅是一个标记,更是一种保护!

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在美国,商标的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前提。我国商标法虽未做出如此规定,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撤销的理由。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

另外,商标的正确使用可以减少商标沦为商品通用名称而最终被放弃的概率,如Coke、Kleenex、Xerox,开始都是驰名商标,后来都是因为使用不当而变成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最后,商标的正确使用可以减少由于不恰当的商标使用而造成与他人的商标产生混淆或联想的可能性,如1994年,“杉杉”西服已经在上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年“彬彬”西服也开始生产,并且形成哪里有“杉杉”西服专卖店,哪里就有“彬彬”西服专卖店的景象。但“杉杉”西服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以至于。上海的消费者开始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了严重的混淆和联想。所以,商标权人不仅要求他人能够正确使用其商标,而且自己也要正确使用自己的商标。

一、给自己的商标贴上标记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使用不同的标记。例如,美国商标法规定,使用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则应显示国符号在商标的右上角;或使用短语“Registered, U. 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或使用缩写“Reg. U. S. Pat. &. Tm.Off"”。

如果商标尚未注册,则商品商标使用TM符号,服务商标使用SM符号。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国或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在美国,如果未注册的商标权人把其商标当注册商标使用是犯罪行为,会受到监禁或罚金的处罚。我国《商标法》第48条也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二、始终将商标作为专有形容词使用

(1)商标是用来描述一个特定人物、地点或事物的形容词,一个商标就是一个形容词,每个标记都采用商标加“产品描述符”(比如一个名词)的格式表示。如Microsoft R软件、RealAudio R格式、Real. comTM指南、海尔 R电器。

(2)商标不应作为名词来使用,如果这样,会使商标沦为商品通用名称而最终被放弃。如“吉普”开始是驰名商标,其注册商品是越野车。当越野车的销售商和消费者把“吉普”与越野车等同使用,而“吉普”商标的所有者置之不理时,慢慢地“吉普”就沦为越野车的代名词,丧失显著性。“氟利昂”也曾是驰名商标,现沦为氟制冷剂的通用名称。又如在编写字典时,如果收录他人商标作为词条时,就不能把商标当名词来使用,如“柯达,一种胶卷的名字”,这种解释行为就是错误的。

(3))如果是英文文字商标,不能以复数形式使用。

(4)商标也不能用作动词。

三、区别突出自己的商标

(1)将商标与其他单词或它们所修饰的名词分开。通常的做法是正确地大写产品名称,并为商标指定适当的符号R或TM。也可使用下划线、斜体、大写或粗体。

(2)在他人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与商标权人的商标同时出现时,他人的产品名称和公司名称必须比商标权人的商标更显著,以使商标权人的商标明显地区别于他人产品名称。这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防止形成任何他人的产品是由商标权人生产、赞助、认可或支持的暗示。

(3)将商标置于显著、突出、核心位置,给消费者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使其在众多同类商品中很快搜索到自己要买的商品,这样消费者才对商标印象深刻。

(4)严格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请勿改动商标,使用商标时,千万不要改变拼写、添加或删除连字符,或者使用缩写商标;不得擅自扩大商品使用范围;在发生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商标期限届满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动时应该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使用脚注正确标注商标。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出现商标时,要使用脚注正确标注商标。

四、把商标贴附在商品和服务上

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是商标的区分功能,离开了它所标记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更确切地说,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无所谓“商标”。

说到底,商标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商品商标可以贴附在商品上、容器上、包装上或贴附在标签。上,然后再贴附商品上。服务商标可以使用在提供服务标识上、服务广告上、信笺上、发票上、工作服上或供货单上。

五、谨慎许可

商标的使用许可要慎之又慎。如果商标权人许可他人毫无限制地使用其商标,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做任何控制;或许可给商誉不好的被许可人使用,对许可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做任何限制,将会对商标的信誉造成极大的伤害。因为商标具有质量及信誉保证功能,社会公众往往根据商标来选择商品或服务。

倘若商标权人良好的商标信誉与被许可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一致,破坏了商标具有的质量及信誉保证功能,欺骗了社会公众,使他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仅损害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权人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做任何限制,则商标权人的商标也可能丧失区分功能。举个例子,如果允许“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等“劳斯莱斯”品牌存在的话,不出10年“劳斯莱斯”商标就不再是全球著名商标。其实这是一个逐渐稀释和冲淡的过程,可能会使商标丧失显著性,正如蜜蜂蜇人一次,不会致命,但长此以往,也会危及人的生命。

总之,商标的生命周期就在于在商业中正确地使用商标,正确使用是商标存在的基本形态,就像运动是物质存在的基本形态一样。

《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我们以“娃哈哈”商标举例,如图1-1所示,前者为注册商标样式,而实际使用是以后者样式,而后者使用的样式并非为最初申请注册的样式,就构成了商标的不规范和不正确使用。

也就是说,商标实际使用的样式要和最初申请注册的样式应该保持一致,不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商标本来样式。如果改变,轻者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将会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可我们在日常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很多商标所有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发展需求对商标的使用进行调整变化,这样其实是对自身商标权利的忽视和怠慢。一旦因商标未正确规范使用而产生问题,将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伤害。所谓经济损失是指,在使用过程中的经济和物力投入,如果因商标的使用不当而被限期改正或者撤销,那前期的投人就会浪费,因此造成巨大损失。

而商标的不正确和不规范使用还会导致其他一系列的问题,《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所说的连续三年不使用对于我们来说已不再陌生,笔者在之前的章节中已经反复说明。

在这里我想说的三年连续不使用,不光是商标三年真的没有使用会被撤销,往往也会因为商标所有人自行擅自改变注册商标而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却不能提供与注册商标相符的使用证据而被撤销。从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上来看,商标局还是会以注册商标原有的样式为基础的,如果擅自改变使用本身就已有违法规,加之原有商标和实际使用商标的样式不相符,商标局有理由认定注册商标没有使用,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样式即便经过广泛使用并能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也有可能因为商标前后的不一致和不符而被否定,如果因为自行改变已经广泛使用的商标而被撤销,那就得不偿失了。

商标的使用规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的不规范行为包括: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 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5)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6)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7)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8)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9)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行为;

(10)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商标的不正确不规范使用占比最高,这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商标核准注册后,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自己的发展和需求有更换或者改变已注册商标的样式的意向时,不妨考虑再重新申请注册一次新样式的商标,如果商标主体内容无变化只是样式或者字体形式改变,照样可以顺利获得权利,这样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存在诸多上述的问题,也不会因一时擅自改变商标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引用资料:商标驳回的理由都有什么

解决时间:2022-01-2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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