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果上海市工商管理局认定了某种商品为知名商品,能否对外地企业的相同包装、装潢的商品进行司法管制?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答:涉及包装装潢问题,似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问题。如果按此思路考虑,类似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认定标准和适用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看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构成,人民法院方能采取有关司法措施和责令被告承当法律责任。
知名商品的概念,在上述法中以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并未独立的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反不正当纠纷案件中,对商品的包装装潢保护时,需要对该商品是否知名做出判断;不属于知名商品的,其外包装等不能作为保护的对象。但是在实践中所谓知名是个动态的、主观性比较强的情节。所以,对该类商品并没有类似著作权、商标权那样的特殊保护的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只能在认定有关事实时,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你所提的情形认定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在前,发生争议可能会少些。如果你所称“司法管制”的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在先,用在后的外包装装潢制止在前的商品,情况就复杂了,可能就不是很公平了。
另外,所谈司法管制一词似不太明确,是否指“禁令”等司法措施,还是指法院的司法管辖?或者是指法院要依据工商局对知名商品的认定而给予司法保护?请根据前面介绍的情况,自行判断。
解决时间:2022-03-2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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