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在上海嘉定为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执行总经理是台湾人,一直以来都有打赏的习惯。所谓打赏就是对某天单店的业绩表现突出给予的现金奖励,金额不多每次也就50-200左右,店里通常呢都是把此项奖励集中保管起来作为集体活动时的基金。请问这部分“打赏”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感谢您的提问!单店由于业绩突出而收到总部的奖励,属于单店的收入。店里再将该奖励用于职工的活动支出,只要未直接支付给职工,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均不征个人所得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欢迎拨打400-165-9298,致电联贝财税问小编
解决时间:2022-06-1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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