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有笔业务,是政府委托我们代建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土地由政府提供,项目由政府立项。政府付给我们管理费,我们前期要代垫资金,后期政府把钱给我们,我们再招建筑公司干活。在这种模式下,由建筑公司直接开发票给政府,我们开代建费和利息发票,政府还把我们垫付的资金给我们而我们不给政府开发票(发票由建筑公司直接开),这样是正确的操作吗?我们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由我们代政府付款给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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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符合税法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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