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在上海嘉定,是要和总公司一起纳税吗,可以分开吗?
您好,深圳公司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所有实施了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不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独立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主体,而是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等之类的单位,都可以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市)的,应该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要想有总结构汇总纳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当然这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分支机构独立核算.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分别独立申报纳税的,在登记时,只要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公司自然是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跟总公司的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关系.
简单的说就是分公司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前提是独立核算,独立税务登记,独立纳税,按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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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2022-07-2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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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流转税需要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可以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9条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
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是总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润全额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
流转税是需要在当地缴纳。
增值税条例规定,分支机构必须在同一县市,才能由总公司同意核算交纳增值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一个地区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注册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