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一酒类生产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A公司为存续公司,不在从事生产销售,B公司为分立出去的公司,继续从事酒类的生产、销售,生产设备等全部归B公司,A公司分立时账面确认的可结转下年的亏损额为500万元,可否将其中的400万元亏损额分给B公司?
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分立为新A、B公司,A公司属于被分立企业,分立时是对A公司财产做相应分割,不存在亏损分割事项。如果该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A公司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新A公司,B公司)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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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2022-08-03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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