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标准化知识产权的问题有哪些?与世界上相关国际组织、各国或地区的标准化制度与知识产权法在传统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部门一样,我国的标准化立法与知识产权立法及执法均属不同法律部门与行政机关。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携手制定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跨部门的有关标准化知识产权的行政规章。为进一步协调实施该规定,建立健全我国标准化相关知识产权制度,2015年2月1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与国家标准委联合成立了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内负责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传统知识、组织知识等领域的国家标准,对外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创新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对口工作。
在我国,标准化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早在十多年前就已显现。如前所述,2003年前后,我国电子和电信产品企业在出口或海外投资中,已遭遇了欧美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壁垒。为此,我国政府向WTO的TBT理事会提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案,并得到了巴西等WTO发展中成员的支持。
与此同时,我国产业界也出现了与标准化有关的专利联合体(专利池)等问题。譬如,国家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于2002年6月批准成立了“信息技术先进音频编码”(AVS)标准工作组,2006年2月22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通知,AVS第二部分视频于同年3月1日开始实施,AVS视频部分正式称为国家标准。AVS标准制定过程中,该工作组2004年9月12日通过了涉及标准化知识产权的章程,这是我国政府部门主持下由国家标准工作组制定并实施的第一项包含标准化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该章程规定所有的会员或工作成员在参加AVS工作和活动时,都应该承认并遵守工作组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
工作组将遵循以下关于AVS专利池的管理和其专利许可的三大基本原则:①公平非歧视原则;②专利许可模式简易可行原则;③有竞争力的许可费用原则。根据该章程,工作组又制定了类似指南的《AVS知识产权政策》,规定任何涉及标准提案中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交会员所有。该会员保留申请专利或公开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该政策还规定AVS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许可应当是非排他性、不可转让、不可撤销、免费和全球性的。这类似前述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以FRAND为原则的全球免费许可模式。2004年9月,国家标准委也拟定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2004年征求意见稿)。
随着标准在我国创新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务院于2008年6月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制定、建立技术标准,并将“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列为专项任务。与标准密切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问题在我国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此,国家标准委在2004年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于2009年又拟定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2009年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九条要求拥有相关专利标准化参与方应做出声明。“
该声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专利权人应选择其中一项:①专利权人同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②专利权人同意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③专利权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许可。在专利权人选择③的情况下,标准中不应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可见,该规定也要求专利权人在合理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免费许可、收取明显低于正常许可费和不同意上述许可方式这三项中进行选择。
2010年,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第4.3条规定了有关专利许可的内容。第4.3.1节规定:“在进行专利许可时,许可方应填写专利许可声明表”;第4.3.2节规定:“许可方在填写专利许可声明表时,应在以下三种方式中进行选择:a)合理无歧视免费许可;b)合理无歧视许可;c)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许可”;第4.3.3节规定:“选择的许可方式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直到该标准被废止或标准的相关部分由于修订导致被许可的专利不再是该标准的必要专利;只有后提交的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更优惠时,才可取代在先的许可声明。”
可见,近10年来,我国标准化主管机构尝试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做法,一直在以征求意见稿的方式,拟定有关标准化相关知识产权政策,但是,始终没有明确纳入在国际上和欧美已采用的、较之RAND更完整的FRAND原则,也未曾实际生效过。
解决时间:2022-08-05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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