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如果在本单位就职达到二十年以上,就赠送房屋一套,这项业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赠送给职工,资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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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2022-08-15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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