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补交税款计税依据
委托方补交税款计税依据:1、委托方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3、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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