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有什么程序?

联贝财务02019-10-31 12:47:000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经济行为。在股权转让之后,双方当事人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公司的股东进行变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那么嘉定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有什么程序?

一、股权转让变更的申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股东需要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股权转让变更的受理审查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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