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方式根据公司解散的不同情形而不同,当公司经营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这是由司法机关介入清算的一种方式,与之相类似的还有另外一种清算方式,即强制清算。同样都有法院的介入,那么公司强制清算具体是指什么?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强制清算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即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1.股东会决议由法院强制清算的。
2.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
3.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低人数的。
4.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
5.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
6.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
7.裁判解散。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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