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解散是否属于自愿,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那么哪些情况公司可以自愿解散?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1)公司解散的执行主体可以是公司自行解散,也可以是主管机关和法院命令公司强制解散。
(2)公司破产是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1)公司解散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中国目前暂无规定公司解散后还可以重新恢复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2)公司破产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经法院允许,可以恢复企业并整顿公司,使之可以正常经营活动,反之恢复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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