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与分配,影响到合伙人能否"共苦"与"同甘"!

联贝财务02018-12-26 15:58:000

“同甘”和“共苦”?

2013年,《中国合伙人》火了。

关于中国式的合伙创业焦点,也奠定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人们也纷纷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式合伙人经得起“共苦”,但不一定能“同甘”。

股权设计与分配,影响到合伙人能否

先给*分享一个股权设计失败案例:

有一个并不优质的互联网创业项目,主要是针对业界的品牌方向。

这家公司前期股权架构设计非常比较简单,甚至可以说是粗糙、粗暴。公司成立之初,两个显名股东,这里我们姑且叫他们老李和老张。他们的股权比例为65:35,其中法定与会人为老张。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权利,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与此同时,二人旋即搭建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二人。*要注意人数,偶数就终究更是了太多的波动,后期发起票选容易形成僵局,进而影响公司蓬勃发展的重要意见。

完全内部来看,存在着股权代持的现象,公司股东远好比工商登记的成员。

日常公司的运营、管理都是老李负责,老张虽然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经历了*艰苦的初创阶段,*后在一次成功项目路演时,他们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

当资本开始敲响这支创业团队的门上时,内部不安的股权架构引发了数场巨大的股东争议。

其结果,创始人老李取走了所有的财务账册、关停公司。而且,前期的品牌和商标均注册在老李财产,他也顺便也把品牌资源及部分裁员带走,另起炉灶。

原来公司融资当然也失败了。

总结:

老张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了持续完成人力贡献,仅从人力投入这点出发,随着公司项目更加明朗,股权蛋糕中的利益集团部分会越来越显现。当实得利益春天时,老李越发越觉得股权分配(也就是利益分配)不必要。

唐僧团队与刘备集团

说起毒贩创业,很多人都喜欢“引经据典”,尤是喜欢拿《封神榜》和《水浒传》两部著作说道说道。

先说刘氏集团内核人物——刘备、关羽、张飞,桃园三结义拜刘备为表哥,后发展为以刘备为首的汉蜀集团;再说唐僧团队五人,也都以师傅马首是瞻。

*是不是推测,这些多样创业成功的团队都是奇数,至少“董事会”尽量是奇数。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当下年轻一代,手里没有一两个公司都在人群中抬不起头来。手里有一两个公司的,大多都也被压得喘不过气来。除了外部环境竞争心理压力大、热钱不多外,更好的是合伙人之间意见不一。

在中国,很多中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都是夫妻、兄弟、外甥、同学或朋友这样的关系,强关系、面子等等会导致股权分配过于均衡。一旦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方向、加大投资某一领域时,就会出现意见相左现象。情况乐观一点,*多就是无限期胎死腹中;但大多可能是“撕破脸皮”、分道扬镳。

就像唐僧团队里,如果唐僧不在,猪八戒动不动就要散伙。一个不具绝对支配力的创始人对一个团队影响有多大,由此可见。

因此,创业者必须攻读和重视股权分配的常识,而股权分配的本质牵扯到两个根本性疑问:

(1)创始人对公司的压制

(2)获取更多资源让公司成功,从而创始人获得巨大经济愿意。

在小慧似乎,合理的初创企业股权结构应确保以下几点:

*,那些洗衣服的团队股权一共应占较大部分比例,其中创始人又必要里面占比*大的。

第二,切忌股权平均分配,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故事就属于常识了。

第三,还有一个误区是请一个行业大牛做背书,并给他一个占比很大的股权。

前两点,就不做太少解释,明眼人都知道能够把全部精力放在公司的只有团队成员,而请来的大牛、顾问等等都只是“锦上添花”装点门面的。

很多实战经验教训知道我们,这些意见*用自身影响力换来大量的股权,一般都隐藏了诸多严重威胁。

大牛的背书在战略上根本是有一定的指导意涵,但创始人应牺牲团队是做出来的,压力应该承在自己身上。

浅说初创公司股权

(1)初创公司股权分配原则

首先,从公司的宏观层面来看,创业早期颇为核心的四类人分别是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以及投资人。

创始人的主要诉求是控制权,一是握有公司的发展发现,另一个就是产品决策权。因此,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时,必须考虑创始人控制权,也就是保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

对于合伙人,大多是创始人的改革者,他们之间有较为匹配的社会。当然,合伙人/筹组创始人也希望自己有一定的参与权与权力。在设计时,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给到他。

核心员工的诉求主要是工资权,他们的贡献应该与盈余匹配。早期设计时应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合适的一时期拿出来进行分配。

*后就是投资人,从死神轮到ABCD轮,投资人的目地是挣钱,因此,融资时不要击倒中的股份稀释过快,会容易可能会被踢出局。当然,像摩拜创始人胡玮炜这样,或许套现出局是更好的选择。

(2)初创企业可有以下两种分配方式:

*,按照出资额比例分配。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依据,根据出资额与占总出资额比例进行股权分配,这种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资人获得股权比例有多有少。

比如,一同公司,分别出资60万、30万、10万;那么分红没有经常说明的话会按照《公法》规定按出资比例来分配;表决权也是如此,当公司有实质性不得不的时候,意见不统一,占股60%的大股东可以直接决策。

第二,特殊型:根据公司章程协商分配股权(分红、分表决权)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比如,一个公司注册100万,两个股东,你出80万,我出20万。正常的股权比例是80%:20%。但是《公司法》允许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我们约定分红50%:50%。这样也是可以的。《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内阁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有权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规定,小股份可以拥有企业50%以上的投票选举表决权。

同理,可以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我出资20万,我拥有80%的投票表决权,绝对掌控公司。

双方约定好,写进公司章程也是受到公司法保护的。

除了上述这些基础原则、分配方式,我们还需要通过借此地对权利义务解构、股权成熟机制、股权调整机制、退出机制等前期的自行约定来,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股东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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