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内含委托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房产证复印件附产权信息单原件或产证原件,租赁协议复印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1份);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操作流程中不应包含食品生产或加工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原件1份)。
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供许可机关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使用A4纸。
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府直通车企业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业务可选择在市民中心注册大厅或各区分局办理;其他类型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业务在各区局注册登记大厅统一办理;
决定机关
1、全市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流通企业的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2、其他食品流通主体的许可申请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程序
1、受理;
2、审核材料;
3、场地核查;
4、核准申请;
5、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时限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证。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每次申请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可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申办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从事流通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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