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需要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也是存在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如何规避分公司设立的风险?
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人员,决不能拖泥带水。因为在分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要由做为“发起人”的本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做帐,本公司财务部做汇总与财务分析。依照规定,本公司应直接负责对分公司员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权,对于像会计等关键的职员,应由本公司统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
明确本公司对分公司的指挥流程与分公司向本公司的报告流程。虽说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区域相对独立的经营,但其作为本公司经营的一种延伸,其民事责任仍由本公司承担,所以双方不应各自为政,而应建立密切的联络机制,使本公司能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操纵,例如可规定对分公司大笔额的借贷等资金流动,明确应由本公司批复认可,否则由相应的人员承担不利后果。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对分公司的整个经营运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其个人的行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所以在确定人选时要非常谨慎。对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对其个人资信作一个调查了解。特别在有挂靠、承包性质的分公司中,对主动上门寻求合作者,更不能只听其片面之词,而应对事对人都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防上当受骗。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4.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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