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公司注销的流程与内资公司大同小异,不过每个环节要求资料更多,审核更严格,所需时间更长,例如外资企业登报公示时需要登报3次。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2.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如果是法人股需要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章);
3.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租房合同、房租票据;
5.没有三证合一的需要提供税务正副本原件、代码正副本原件、统计正副本原件、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外汇业务凭证;
7.近三年的账本、财务报表、凭证、空白票据、已开过的票据、税控机;
8.财务章、合同章、票据章、人名章,印鉴卡,刻章备案通知书;
9.近三年的清算审计报告。
1.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头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头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0.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1.《注销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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