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原值、计征方式、能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能力及执行能力等。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极小化,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是个人纳税筹划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那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从哪几方面着手?
根据政府日前颁布的67号文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具体的核定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而对于具体的核定方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就给了税收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从之前的实践来看,比如,各地税务机关会通过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定原值,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5%;通过变更注册地或在园区新办公司,让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可以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运营的现金流负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通常做法是变更公司的注册地,通过与目标地区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获得税收优惠、财政返还。
根据政府日前颁布的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从股权交易的实际出发,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3.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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