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和自查中,对企业在对发生于的坏账经济损失进行核销税前扣除时,应严格审查账务处理确实判断,准备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文件规定所须的各种法律信函,查实业务合法性,从而消除产生涉税风险。
案例概要
某信贷担保公司是的公司创设于2013年9月份的其他股份公司,资本额3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分享信用担保服务,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管理。2017年10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5-2016年度推行了税务检查。企业2015年支出6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27万元;2016年收入528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37万元。
案例统计分析
通过对财务数据分析比对后,检查消防人员以核实 2016年收入上升原因、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是否精确、2016年开业费用列支是否审核等查证为突破口,完成了考察检查。在对其他疑点核实后,检查人员将重视点转回2016年营业费用项目列支上。
查阅 “营业费用—担保补贴法币”明细账及其重叠的持卡人时,检查人员推测其借方对应的考试为本息代偿款-XX公司,摘要为“担保坏账核销”。这引来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这些担保项目是如何进行核销的?作为应收类项目是否完全符合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是否作申报扣除?
带着这一疑问,检查人员首先让企业财务人员概述一下担保项目坏账核销流程。据财务人员述说,核销审批表是根据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措施及公司订立的内部核销管理办法制作的,项目负责人填制后经项目总经理批准下发财务经理宣读认定,报送总经理批复,财务人员才会进行账务处理做专项申报后核销,核销时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减少应收代偿款,待收回时再做反向的会计分录。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计入年初的纳税调增调减额。
随后,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2015-2016年所有信用担保项目核销的相关资料。财务人员提供了共计22个项目的《项目核销审批表》,内容可涉及项目名称,代偿金额及时间表,法院判决的债权限额、核销金额及日期,犯罪案件的成效情况、核销理由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等信息。通过对上述项目资料必定会核查,检查人员发现上述担保核销项目中,其中2个项目存有疑点。
在该担保公司为甲制造公司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项目中,该公司项目核销理由如下:
“因甲制造公司资不抵债,虽然我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法院尚未判决但考虑甲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我公司事宜偿付的贷款330万元已难以从甲公司夺得补偿,故此作坏账核销。”
在该担保公司为乙家禽养殖公司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项目中,该公司项目核销理由如下:
“2016年9月,因乙家禽养殖公司座落突发疫情,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乙公司家禽全部捕杀做无害化处理。考虑到乙公司存在数笔大额借款急于偿还,我公司已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获得补偿的不确定性很小,因此申请对担保的150万元做坏账核销处理。”除了书面核销理由申请外,该核销项目未附其他相关解释资料。
政策依据
那么,税法对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依据一览表论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务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统称债权倒闭抛售的,应有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争端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履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取消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罚款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丧生、下落不明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事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舍弃债权重申。
结论
综上所述,该担保公司对甲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应在取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时,才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申报扣除。担保公司因乙家禽养殖公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了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应在取得债务人乙家禽养殖公司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本公司给出放弃债权申明时,才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申报扣除。终于,当地税务机关补征该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并扣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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