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必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呈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花纹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凹凸不平耐用的纸张影印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5厘米。
以三维空间红色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未经回应,提到商标的使用方式为,并提交能够确切三维轮廓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音量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化验,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详细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音名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添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恰当。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断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整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游戏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反驳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并入等其他商标商议。
第十五条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申请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特典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写字或者印制。
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毫无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依次的鬼才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委委员会的文件应当寄出代表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转交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期限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起算。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融于、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申请并书面指示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肯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能够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延续申请日期;获准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十分相似商品上,分别以并不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在同*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词。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会谈,并将书面协议上报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举行抽签的,看作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助理行政机关证明,并如无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大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设计编纂,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细分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告》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氧化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视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妨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拒绝和确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即时送至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负面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佐证。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含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谕令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届满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修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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