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申请建筑资质无论是总承包、专业承包,还是施工劳务承包均有净资产或者注册资金的要求,如果建筑资质升级,资金不足该怎么办?如何才能满足这些标准呢?具体内容往下看。
1、*简单直接的办法是货币增资,也就是说,原股东直接以货币资金方式增加投资,或者引入新股东,使企业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满足相应的要求。无论公司股东为法人还是个人,货币增资均不涉及任何税收,有钱就可任性。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建筑业企业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也可以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但股东的身份和非货币资产的类型不同,涉及的财税处理方式也不同。
3、建筑业企业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1)增值税:属于增值税销售行为,以公允价值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被投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折旧或摊销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外投资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被投资企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为了解决法人股东非货币投资没钱交税的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视同转让不动产,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今年两会信息,预计后续文件很快就来。
4、建筑业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税种和税收政策与法人股东基本相同,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但对个人所得税有特别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5年分期缴纳没有要求每年平均,具体每年缴纳多少由自然人股东自行制定分期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如果非货币资产为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且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股东和被投资企业均为境内居民企业,且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2)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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