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委员会、的省、县市、规划国发市税收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有利于拥护小型微利企业经济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可得税政策请示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由50万元大大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算作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收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称为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任职国家非受到限制和全面禁止企业,并相符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钢铁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将近100万元,从业总人数不超过100人,资本贸易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条所称从业人数,都有与企业确立劳动联系的企事业人数和企业放弃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量化,应按企业全年的一季度平均水平确认。具体内容推导式子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正中间营业或者结束经营社会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裁撤。
四、各级财政、税务业务部门要严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不遗余力准备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海报关怀工作,必须优惠政策检讨顺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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