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

联贝财务02022-01-29 09:22:120

以外商独资媒介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本的*低缴纳为10万元人民币或者是等同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汇。

外商投资合资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要一次缴付全部出资的,不能在公司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天内将资金缴足;分期缴付的,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可以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低限额,并且所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之内缴足,其余的部分由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之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形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债券出资总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用地转让、股权等非货币所有权作价出资,但法律条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见电子货币询问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硬件)、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股票市场签署价格商定文档,确定价值。

自由选择住处(经营场所)时应留意:

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基础设施”,未载于“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出示。

2、使用未夺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备有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坐落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贫困县人民委员会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主题,并应具体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3、以机关、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外资企业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负责管理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管理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苏州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看不到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新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金融业租赁许可证》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噶厦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适当《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拆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身份证的复印件。

(3)使用食堂、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特许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有着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合署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信封,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仍然登记注册的市场融资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卫生间的房屋改变为公益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法典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定居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电影片》,以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时尚、提供网上浏览服务场所、生产手工和制造、经营危险食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生活品质、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泡沫经济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覆盖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楼面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承诺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见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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