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降低缴纳个人可得税的内容可和范围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可在2020年消耗掉申报期搁置缴纳当期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拖延至2021年*申报期内重新缴纳。延缓缴纳政策分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普通股股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采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法的个体工商户,都能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报期内,对按规定不能缴纳的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人事的公报》(2020年第10号)推出前,纳税人无法缴纳满足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缴纳,一并至2021年*申报期内缴纳。
二、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还是系统默认享受特惠?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须要交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份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个人所得税等特殊需要强迫失败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概述提到原因后但会缴纳。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单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个税app开支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包含哪些项?是税前收入还是纯利收入?
答: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预扣缴交节目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请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收入”。读物来讲,即为不扣分任何费用、计入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看不到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四、个人拿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兼具下列情况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行政处分在次月15日个性主任税务政府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缴纳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署颁布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承担股东职务或者享受股东合法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宣判、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使用暴力已顺利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确凿证据暗示股权已遭遇重新分配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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