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省专门从事服饰餐饮业金融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按季申报的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7月份销售货运5万元,8月份未销售货物,9月份销售货物15万元,同时销售资产5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复印件专用发票,答道三一季度我是否如何估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疑虑的新闻稿》(2019年第4号)*条一致,小规模纳税人再次发生增值税所得税销售暴力行为,总计月营收未至少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所得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义务、服务、企业赢取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三季度销售额合计70万元,但扣除5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化,因此,销售货物的20万元可以珍惜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反对个体工商户动工结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至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处理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行政区划、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限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支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您三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只能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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