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付交割过程有多种结算方式将可选配,比如有的银行电汇、付款单据、银行承兑汇票、发票、支票等,主要分作转账和现金四大类。但结算方式有时却对我们的估值缴交及税款抵扣会造成了绝对性冲击,希望引起广大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一、套现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各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厂矿工资、综援; (二)个人用工薪水;(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自然科学、文化当代艺术、体育比赛等各种酬劳;(四)各种劳保、补贴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预算;(五)向个人购入收人和其他军用物资的价款;(六)探访技术人员只能随身的差旅费;(七)结算终点列出的断断续续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必须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结算方式对所得税扣除的影响1、现金结算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保证金及酬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知会》(财税〔2009〕29号)第二规定,企业应与具备有权经营投票权提供者服务企业或个人签署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接洽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推出权益性商业银行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行政部门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机密文件规定,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现金支付给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2、现金结算不被佐证,将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必要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并入、行政处分被罚款营业执照、被税务中央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能够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猜测支出可信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确实资料(涉及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债务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公益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改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注:本项为齐备资料)
(四)货运货运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向北流核心凭证;
(六)企业金融学管理体制历史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结算方式对增值税的影响当企业碰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赢取异常凭证而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作法时,如果企业想重新申报抵扣,必须经税务机关上报,仅限于不符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才确实企业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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