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变更之痛为何总让企业买单?

联贝财务02022-01-28 19:53:300

法律变更之痛为何总让企业收钱?2014年12月31日,卫计委发售《食品安全国家规格 药厂》GB16740-2014),并于2015年5月24日起宣告推行。该标准替代《卫生(功能性)食品标准标准》(GB16740-1997),标准章节大大调整。比如,*受国际上关切的,杆菌探测方法由GB4789.11-2014 替代GB/T 4789.11-2003,大肠杆菌其单位由MPN/100g改用MPN/g。

法规变更之痛为何总让企业买单:

法规变更之痛为何总让企业买单?

2015年7月13日,CFDA发布《国家食品药剂专门政府机构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原因的公报(2015年第104号)》,首次对标准实施后的管控连贯得出了暗示。实际内容本政府管理机构号昨天已发布。其中,第三条造成业内很大分歧和摇晃,公告要求:继续执行GB 16740-2014需变更保健食品同意执照内容及产品页面的,批准证书赋予应在2016年5月24日前向省(省份、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并备有诊断机构复印件的三批产品体积标准全项目检验报告。

CFDA或许是想急于扩大保健食品监管,但这其实引发了较为致使、麻烦的一系列问题。总计,至今我国已批准保健食品壹万伍仟多个,均执行《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而且,大量已获批保健食品并未完成生产,假如这些立项未在手续内提出变更,议者面对被挖掘的难过局势?而如此极多批文都要在2016年5月24日前提出变更,而且都要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空气污染全项目检验报告,这让省食药监部门和检验机构在这么速度内如何担负起如此重负?

这也给企业提高了吃力的负荷和相当程度的惊讶。对于调整的衡量,以大肠杆菌为例,为何不可系统变更?却说2003版方法已被全面论证?如果2003版方法是正确的,以前据此审批已大量销售的产品都不合格吗?另外,即使能够重新检测,变更其中几个指标为何就不必要质量标准全项目检验?似乎企业又只得为此次标准变更之痛只得买单。

对于法规变更的负面影响就是以上所详述的,所以,实施政策紧急措施应“重实地考察”、“接地气”、“听雷震”,先征询观点,给出很久的缓冲期,待企业、检验机构和各地食药监管理部门都捋顺了,再发布实施也余日未晚,企业也少受些可能会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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