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等于虚开,企业这些风险点赶紧自查!

联贝财务02022-01-31 09:29:210

一公司因虚开发票被抓,查其因竟是金融机构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欠款严重不匹配。老板们注意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完全一致将被判定为虚开!

三流不一致等于虚开,企业这些几率点赶紧自查!

一、虚开发票被稽查真实世界案例,资金流与发票流不匹配

案例划重点!

1、走逃失联

你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来函协查涉案企业,已走逃失联。隶分属管征局已于2018年6月21日将该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取得你公司管征局2019年8月7日断定文件的《走逃(失联)证明》,于2020年1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该网站公告收到《税务检查知会书》,曾一度获准送达。

2、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不匹配

经查询,你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有银行账号资料,经查询该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35050188380000000031,上述账户记录中,铁牛之友公司分别向福建闽捷物流有限公司、闽清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付给售油款项32659元、710202元,向右述两公司开具营业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807037元、484083元,资金往来实际上不匹配的关系。

3、经查询,定性为虚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金额1513014元,税额257212.40元,价税合计1770226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发票金额314538.70元,税额13934.16元,价税合计328472.9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有人会有疑虑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对此,兼理给出了解释答复。

二、税局明确了

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税局已明确:

问:付款方和实际购置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投身于其他经营活动的为单位和个人,中央政府引发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显露,上述疑问才会引致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所以,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会计们不会忽视顾虑~

上述只是提到了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那有人又有疑问了,我们常听说的是“三流一致”,如果“三流不一致”就会因涉嫌虚开发票。那什么是“三流一致”?“三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三、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一般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输送流(劳务流)相互中央集权。

具体来说,不仅收款方、票数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除了上述之外,有的还会加上合同流,也就是四流一致。

四、“三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1、增值税重视

文件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信用卡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究竟真实的依据。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调整的进项税无法抵扣,追补税额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那没人所有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都不能抵扣,其实不一定是这样的,以下3种情况明确了可以抵扣进项税:

发包方: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协议建筑合同后,以内部结构许可证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承销工程项目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拜访产生的住宿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析(政策组发表意见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无需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没做出过常见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严格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说明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各不相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分公司购进货物,总公司统一付款

参照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推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征收函【20061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现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标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作法,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顶税额。

参考二: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性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试点管理类)》: 在能够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零售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证明文件相关证明资料。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猜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派息不能扣除;

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3、面临条文责任

“三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当事人。

“三流不一致”虽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随之而来不必要的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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