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啄木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小明文化拓展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统一全资的“小茗班上”冷泡茶中的“小茗同学”造型与其拥有著作权的小明同学形象速度重合,遂以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理由,将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官。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起诉,判令被告及时终止侵权行为、被告统一企业赔偿提出诉讼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员伤亡50万元及诉讼合理收入2070元。
曾任啄木世纪的设计师的曾洋(化名)是动画监制出身,他一手设计出了小明卡通形象,不一定断商讨改进,终于以小明卡通形象为核心制作完成了一新作漫画及地毯等作品。2012年8月22日,小明卡通形象完成著作权登记。截至2015年1月,爱壁纸平台小明系列壁纸的音源量少于1537万次,格斯APP的下载量超过1649万次。
“小明”形象图
2015年初,陆续有小明同学的粉丝优化看到统一的“小茗同学”冷泡茶的营销,并开始感谢小明同学团队,误认为他们与统一协商了共同。
小明公司认为,转载的“小茗同学”,只是一个夺得手套的小明。
统一“小茗同学”饮料塑胶图
统一公司宣传品图
原告小明公司称,早在2014年,统一的合作方汉口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李奥贝纳)就紧密联系了公司创始人邓皓,试图就“小明同学”的商业形象展开合作,对方要求合作时间是*性的,合作方式为是独立性的,邓皓回复信件时表示希望合作,但考虑到对均衡品牌发展的影响,一定会进行买断性的合作。对方回答表示,并未初步了解邓对于小明的都市计划和思路,并会进行更熟悉的沟通与讨论。
在小明公司看来,“小明”终于要“重修正果”,快消产业与饮料行业对动漫画产业的传播极为稳固,如果有大企业收钱,在信誉度和资金方面都有保证。没想到,以后李奥贝纳公司再也没再也没有联系他,再再次,就看见了小明同学转变成了统一企业的小茗同学。
被告则认为,“小茗同学”与“小明同学”无关,并向法庭提请了5份证据。这些证据*主要郑州统一与设计方上海埃尔比思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的《设计合同》和设计费发票,用来证明郑州统一曾经委托博拉比思设计小茗同学冷泡茶系列产品的包装。“小茗同学”*终按照*稿的样子变动得来。被告辩称,“小茗同学”的说明单纯是动漫《哆啦A梦》中的卡通哲学思想家形象“大雄”。
被告提交的设计稿
大雄形象图
原告提交的对比列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茗”与“小明”包含实质性类似,理由是:
1、两款造型均是卡通人物,构图相对简洁,“小明”大头小身,腹部造型在整个构图中占到很大人口比例,全身造型变化不大;“小茗同学”则仅剩头部造型,故可把二者头部造型的对比结果作为判别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依据。2、涉案的“小茗同学”共4款造型,“小明”则包括一系列造型,但二者的人物造型构图规律基本合理,即在基本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等的变化来看出人物的不同情绪。3、经过对比,“小茗同学”造型包含了“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但在均匀详细上有所变动。法院认为,“小明”文化现象所蕴涵的思想、道德、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创作同种风格的作品时应对在先的作品进行合理的转弯。本案中,“小茗同学“人物造型系在“小明”造型基础上改变、填充部分细节完成的,并没有改变“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从整个造型来看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对原告主张统一公司等使用“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以及“小茗同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未有拥护,理由是: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等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观意义的直角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并不包括标题。小明公司主张被告使用“小茗同学”卡通形象的行为侵权其拥有的著作权,已经通过适用著作权法得到确实救济,该公司又要求被告就同一行为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其请求亦缺少法律依据。2、“小明”文化现象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是由小明公司所支配的合法权益,统一公司收集相关创意并结合产品的特点考虑“小茗同学”作为产品名称并无不妥。
著作权的产生是伴随着作品的完成就产生的,但是由于检查难的疑问,一旦发生纠纷,如果不能购买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为创作人,原创者很有可能会输掉官司,同时也有利原创作品的保护,所以,原创者一定要注目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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