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国务院通知,1月1日起,环评资质正式取消!

联贝财务02022-02-04 01:32:430

曾几何时,多少大大小小项目,似乎都“卡”在市府上,不停证明了明着环评的关键,一边证又似乎在说环评就是一个不得不走的程序,所以各地便以改革的代理,让环评审批程序既允许又修正,方才,一个信心来了,环评试验区资质正式更改!

1、今天起,正式取消环评自贸区资质!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核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省人民与会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列为之日起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冲击评分法》进行修改。

表列是环境评价影响法的具体修改整部及解读:

(一)“保护环境行政机关主管其他部门”修改为“自然环境环境主管部门”

(二)取消环评公司(技术单位)的自贸区资质审批监管,有力量的规划单位也可决定编制环评报告书。

(三)建设单位采取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交由,若技术单位存在错误的履行附加责任。新增信用监管,审批环评的部门应将编制单位、编制嘉宾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犯罪案件行为信息记入社会诚实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提供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设备向社会公布。

(四) 环评报告书(表)出现内容不道德,环评结论不正确等问题的责任承担,为此次环评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1、清楚了违法行为的概念

环评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轻微不实,内容存在关键问题、错误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总质量问题。

2、判罚主体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且为双罚制

(既罚单位也罚责任人,监管隐喻--未验先投也是双罚制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有处罚权。

3、违法后果

国务院通知,1月1日起,环评资质正式取消!

对建设单位而言,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需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技术单位而言,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处所付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允许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归还违法所得。

此外,编制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第六条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交由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需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遵从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集团联系。”

原条款: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部门,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审查考试后,颁发资质许可证,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未获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归口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均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原条款: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更具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展开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追捕检查,对造成严重空气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清责任。对分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不当、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原条款: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造成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原条款: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断送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断章取义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通缉其资质证书,判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喜欢就请鼓励一下哦~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0/12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相关提问
财税服务
财税百科

首页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添加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