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小编整理了注册公司所必须提供《公司章程》的蓝本,供*参考: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原则本公司的该组织和道德上,保护公司、股东和借款的合法权益,推广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总资产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______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违法向登记本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股东的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特权和职责
第七条股东授予如下权利
1、加入或推选出席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绝对多数;
风险到站:
公司的出资难以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必须完全按照出资数目立法权提案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引发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答应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立即。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占多数(含总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毫无清楚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总统大选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资料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大多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研讨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达成协议;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要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让与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爆发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丧生则其继承权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步入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划分股权价款等。
第七章公司的行政部门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合而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和投资蓝图;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总经理、董事的酬劳职责;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转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环评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开支方案、财政年度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盈利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型式,中止和清查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总计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知会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建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接洽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保证书中明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保证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损害,损害股息,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预先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改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竞选。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任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特区政府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为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救护车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权利,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份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序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施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研拟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法规;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出席会议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2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引致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现代化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中。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财政支出,由公司承担。”
3、当董事长、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免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助理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量化。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经常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断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布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读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定(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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