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
未分摊收入能否适当转增实收外资?到底只能缴纳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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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实收资本,需要未经验资报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200万元
2、公司用价格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实质上是公司对股东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股东应按“收益、税款、优惠可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说明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要性巩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征收发〔2010〕54号)元数据规定,加强企业转增人民币和新股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赤字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国内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股东得到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范围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区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毫无瓶颈的,可根据实际原因预先订立初步交纳原计划,在不将近5个旧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部门税务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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