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使用纳税人立即理解把握税收自贸区,能够发挥起着税收助力读者创办、兴兵技术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近日列为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89项税收优惠政策紧急措施,遍布企业从建校到的发展的整个寿命。其中,抗衡综合社群创业及融入重点群体住房的*新优惠政策如下↓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乐趣部分】
1.确立全省可持续发展发展系统工程的建档立卡贫穷人均收入;
2.在人力资源社会生活保障主管公共就业服务政府部门登记就业半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纪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肄业年度内名校教师。高校毕业生是指制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小学校、婴幼儿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教职员;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可】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九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定额排列扣减其年初实际应缴纳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准则略低于可浮起20%,救国会、民族乡、行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北部实际情形在此比例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相等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赋税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重新享受至3年续约为止。过去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邮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相符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指明“自律创业增税”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迅速拥护和倡导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指示》(财税〔2019〕22号)*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原因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统称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其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协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刑事责任缴纳社会利息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数目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数值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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