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东已变更后对公司以前债务需要承担责任吗?

联贝财务02022-02-15 01:54:310

一、公司的债务在股东变更后谁是政治责任承担人

如果不是个人债务,不能由

公司承担

,且新的股东也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该由公司以

公司资产承担

,所有股东实际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注册资本方*了解到的应该是目的公司的欠债议题。在实践中的,股份转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务居多,同时还出现未解决问题的诉讼案和争端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似乎或即将遭遇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中坚力量二者之间的协商纠纷等等。对于上述负债或潜在债务的情况,股份出让方有的是告诉的或原则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者难以延后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的原则和制度也是不未必相同的。

北京股东已变更后对公司以前债务需要承担责任吗?

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三个全面性

(一)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经济损失,应该原作了担保,通货膨胀率以违约责任,债务有无容许有权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当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调研,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不愿,并影响到报价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财政负担的大小,不必不予高度重视。

(二)

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

,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先行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互不侵犯。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法律予以约定。受让请求权取得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年底上交所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蓄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重新分配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行为,受让方在变成目标公司股东后,已经需要抵押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另一方面,这也包含到债权人利益的侵害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裂,应按照法定的通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三)怀疑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凶,没有真正、全面、*时间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分属

有违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

,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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