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姑息转让:
即是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相互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其余部分股权。
二、外交转让:
1、有互不侵犯即要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内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从未约定即要法定。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投票”高于二分之一的人答应才行。
【特别注意】股东向股东范围内的人转让股权则无需经过股东会做出草案。
(2)对此同意的方式
①指明表示同意的。
②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报之日起满30天之内未表示同意的,将认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多数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转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将视为同意转让。
(3)原则上购买权(先后顺序:商谈——出资幅度)
如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等同于条件下,其他股东购买权有优先;两个以上股东论调考虑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相符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则会按照转让时每个人的出资比例履行优先购买权。
三、*高人民法院禁止转让股东股权
1、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发给出资证明书;修订股东姓名中有关股东和公司章程及其出资额的可知。
2、强制转让:人民法院按照强制处理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那天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将视为失败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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