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情形
个人股权转让涵盖:
1、收购股权;
2、公司收购股权;
3、编辑首次公开面世普通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兼具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已将向按揭发卖;
4、股权被法院或行政机关规定退款;
5、以股权全面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的交易;
6、以股权赔偿债务;
7、其他股权集中于行为;
二、股权转让收入核实
(一)正常人情形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给予的付款、玉器、票据和其他媒介的经济利益。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现金,包括赔偿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标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划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答应,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延宕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转让收入的调整
1、税务机关可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相符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模糊极低且无眼看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成期限内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未能提供者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相异的净值市场占有率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国有土地产权、民宅、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平价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异或相同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趋同服务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5)不具适当化的捐献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地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事件实际影响,造成廉价转让股权;
(2)继承人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带有法律效力待遇关系证明的弟妹、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长子女、孙子子女、双亲以及对转让人履行直接抚养或者衣食有权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和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适当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管理人员持有的不用对外转让股权的高层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并能提供有效确凿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股权原值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许可或核定的投资控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爆发的合理税费与原拥有者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赤字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直观的股权原值持卡人,不能错误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6、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其余部分股权时,引入“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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