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我是服装店个人独资企业的融资,夺得的经营所得到底能仅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20年第10号规定的减慢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职责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仅适应用于个体工商户。
02、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能够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
答: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法滞纳金。
03、我们是疫情防疫课题确保补给品生产企业,向负责人税务政府机关申请费用赎回的应税倍数留抵赋税是否无需截止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04、如果归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原因,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备调整一小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缴费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保留方法计税。
05、因疫情紧急难以,有些企业或个人向定点疗养院捐款时,医院证件的转交函有的未如无捐赠衣物的额度,回答,所欲凭这样的接收函在企业量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净利润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拥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心肌梗塞疫情防控有关捐赠举措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有效向担负起疫情公共卫生特殊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要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收捐赠物品未尽快在捐赠接收函注明金额的情况,可允许医院向捐赠的企业或个人说明填开金额,或由捐赠的企业或个人共享相关确实材料(如支付捐赠物品的发票)等模式,由捐赠的企业或个人按上述公告的规定渴望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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