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伤残就业维护金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困难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出通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方式>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之尊各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构递交财政政府机构,由财政部门未获发出,勒令日内缴纳;限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支出外,还不能自欠缴之日起,按日票价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货场预算级次缴入税收。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任税务机关催缴后未能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条例,进行处理刑罚。
2、北京地区的兴修水利建设工程基金是税务部门征收吗?
答:现时,水利建设基金非税务部门征收。
3、残保金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能抗力洪涝灾害或其他应变能力遭遇根本性有效受灾,可以申请租税或者缓缴保障金。确切办法由救国会、省份、行政区域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高于规定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不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反驳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国务院,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转告同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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