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情况下应税改征税收体制改革的顺畅运营,现将缴费路段行船费增值税抵扣有关疑虑请示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纳的路线、桥、闸收费站,暂凭获得的通行费发票(设有财政票据,人民币)上注记的收费款项按照下列不等式量度可抵扣的进项税费:
国道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企事业立案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前行和过闸费用。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可执行,取消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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