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商标被撤案”带来的启示

联贝财务02022-03-01 09:03:010

近日德国法院以“商标过于简单,缺乏较大外观上”勒令,宣判世界各地知名节俭知名品牌LV棕米色和黑灰色棋盘格两个地标商标权无效。一直以来,棋盘格作为LV的一种视觉语种和独特标记,吸引了无数消费者的推崇,更是其抵制仿冒的关键法律枪枝。但德国法院的这一判决,对LV品牌的公司路易威登公司来说无疑是重要一击。

看完这则新闻报导,陈寅恪不必扭曲到另一个奢侈品牌“爱马仕”的立体商标,特别因为缺乏确定性证据,而在商标注册中陷入变故。

“LV商标被撤案”带来的圣经

那么,这两个奢侈品牌的添加商标的“败走麦城”,给了我们什么启示呢?

首先,不具备*主义功用涵义的商标,由于无权制止垄断者前提使用,因而难以造成商标的显著性从而难以准予注册或垄断使用。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辨识性或区别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注企业商品或服务原文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要素。基于商标的整体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误用,商标的显著性极其重要,是发挥商品来源不明识别功能的量子力学基础,显著性越强,区别作用就越大,就越有利消费者认牌购物,从而为商品收购弹出销量。因此不具有显著性就不构成商标,更很难获得商标注册。然而,对于一些商业标识而言,由于具有美学功能,因此不能为少数人垄断。例如,巧克力的消费者都喜好心型的外观设计,因此,对于巧克力而言,将心型注册为该类商品的立体商标是不合理的。在LV商标案中,由于棋盘格图样事实上是非常典型的类似于于装饰性的设计方案,因此同样仅限于具有一般美学功能意义上的标识,其显著性未知明显缺点。

其次,具有实用功能意义的标识,由于无权阻止竞争者合理使用,因而不能形成商标的显著性从而难以获准注册或垄断使用。例如,我国商标法对图像标志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附加了“非功能性”的受限,即“仅由商品自身的物理性质产生的方形,为获得技术视觉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充分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例如,普通车架的形状就是圆形体,如果必须一个圆环体注册为公司总部轮胎制造商的商标,就理论上其他轮胎制造商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轮胎的一般而言圆环体外形来明确自己经营的产品,否则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这似乎是不公平的。在“爱马仕”立体商标注册案中,由于相应的三维立体标识属于相关包具商品的常见设计,如果允许注册一定会造成这种设计实质上被垄断,因此同样是不合理的。

*终,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具有“第二词语”后,损害赔偿要致力于维护、维修保养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旦挖出侵权就要予以投诉、打击、诉讼中。这是因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不断改变的,一个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因为权利人的大量的资金展开和长期的商业营销而建起起商标和自己商品的*联系,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第二含义”从而获得商标注册,但一旦注册成功后如果怠于维护权利,不许市场上的形态竞争者使用相异或者近似商标而不闻不问,就会使得相关商标的艺术性逐渐模糊,*终又会使得一个获得第二含义的商标标识又再度退化为一个仅仅标识商品种类的标识。因此,类似LV棋盘格图案的商标,即使能够一直享有,如果没有积极维护,也很或许发生于显著性的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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