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后,开票、申报及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条件、时间、开票等10问!

联贝财务02022-03-01 16:47:000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共同发售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税收的告知和关于新标准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可执行。示例是联贝小编为*编撰的税率调整后,总统大选、申报及一般纳税人转入小规模条件、时间、开票等10问!

税率调整后,开票、申报及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条件、时间、开票等10问!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细节

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再度发生增值税增值税销售举动或者进口运输,原限于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税率17%/11%调整16%/10%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告示2018年第18号公告: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出示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取消或者退守等情况下所需开具白底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存疑需要进一步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适当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前提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2018年5月1日后,如何按规定开具17%/11%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预设表明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艺决定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 5月1日税率调整后,台胞证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要点发生,而更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公告规定:“一、……本公告法令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重合感情,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因此,您在申报时,将开票税率是17%和16%的市场占有率均放入16%税率的栏次。

五、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适用此表两个条件:

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同月次数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年度(按季申报纳税人)日均应税销售额未*多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悦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大约销售额推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六、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规定

财税〔2018〕33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需要具体内容的是,纳税人应该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性选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后仍可一直作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8年5月-12月任何一个月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两个条件。

七、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延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心率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陋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案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18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18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八、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完善税控硬件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系统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载于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标准统一为500万元具体规定

1、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自荐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都有纳税申报销售额、兼理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法人或者所有权(以下又称“应税行为”)有缴纳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已经的销售额量度。纳税人偶遇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少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政府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额申报八月(或球队)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撤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不具备销售货物、备有原料检修修配义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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