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出口退税”之“是真的吗?”

联贝财务02022-03-03 02:54:280

随着资料资讯的更快拓展,人们深知各类谣传真假莫辨,专注出口行业的纳税人也曾为各种出口退税的说法苦恼不已。今天小编就为*带来“出口退税”专场的分享求证!

走进“出口退税”之“是真的吗?”

每个议题,陷入僵局都各持己见,是不是谁才是真正的看点呢~

说法一:在出口后根据国外客户的要求简化港口提单,并可能会制约退税。

修改提单是发生在出口节目结束后,前提是不影响的吧?真的。

申报出口退税可能必需查明海运提单,自己修改应该慎重,我认为这个说法是假的。

真凶敲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装卸劳务增值税和税款政策的请示》(财税〔2012〕39号)第七条*款第7项第4目,出口企业或其他标准单位存在“出口货物在海关总署验放后,自己或委派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空运支票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所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违反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不能退税。

因此,这个说法不是真的。

说法二:税务人员核查出口企业,仅向法定出席会议人问了一个问题,而后判定该企业的公司一律适用退税政策。

一个问题就可以判定吗?应该是假的吧。

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不一般,我猜是真的,存在一定档案依据。

真相揭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止税收可能性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六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通常,对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问要认定其“知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如果题目是否定的,则按照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因此,这个说法是真的。

说法三: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评级放宽一年一次,评定后一年都有一个类型。

我也回来税务政府机关的分类管理评定每年只做一次,应该是真的。

这题我知道,其实早已有新规定了,评定连续不受限,假的!

真相揭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出口企业因纳税借贷分级、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存款管理的分类管理标准等发生变动,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高端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反驳此后评定管理类别”;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时程有关分管机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条第(二)项,也明确“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状况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积极开展评定工作”。

因此,该说法不是真的。

说法四:交货企业存在注销、非但会的,关乎的出口业务均不能退税。

存在这种情况,应该是真的吧。

并未这么武断,还应根据不尽相同情形判定是否能办退。是假的。

真相揭晓

供货企业的保有被动对退税的影响并非绝对性。

若非正常供货企业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且出口货物对应的发票属“异常持卡人”范围,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并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费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中止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极小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发放额度之外的借贷。经核实,适用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停止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若注销、非正常供货企业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满足一定退税额或占比等条件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规定,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称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相乘上情况,若经核实,供货企业在对出口企业短缺货物时期为正常状态,且技术水平、货物流、票流等均无问题,则依据规定可以正常办理退税。

因此,以上说法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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