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份文件颁布实施后,施行了六项原按“其他收益”税赋的政策规定,那么如果以后拿下该六项所得,还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经济社会生活的工业发展变异,《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内容包括:
1、银行部门以多达国家规定通货膨胀率和保值贴补率缴付给储户的揽储头奖。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研究员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借贷颁给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金融机构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银行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军费豁免收入。
5、楼市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或交易系统现金收回收入。
6、建筑公司因任何一方会谈断绝住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罚金。
以上六项所得有的因经营已成未知,意味着征税之由;有的因业务并未仅限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其余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有*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本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所得税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完全一致,纳税人的税负持续保持相同。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购买担保获得报酬;
2、特赐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缺陷的接到》(财税〔2009〕78号)*条规定的作法,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给给配偶、孩子、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孩子,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负担允许抚育或者养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丧生,公安机关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子嗣、信函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海报、商业广告等社会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节日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优惠券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救济金收入所征税款由扣除“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资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整体所得,从亚太地区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部分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发给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解释的是,《公告》没有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百分比税率量化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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