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有哪些要求?该怎么办理?别急,请往下看↓
议题一:哪些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只能自开专票?对于月营业额将近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不限7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开专票:
1、住宿业
2、徐步高咨询业: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服务中心;
往往提醒:译成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也属于咨询服务哦
3、建筑风格业
4、工业
5、信息传送业
6、软件业
7、计算机网络服务业
特别提醒:信息技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都有通信、电台电视节目和卫星传输服务,网络服务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又包括软件合作开发、半导体设计、信息子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行驶维护服务、神经网络和储存赞同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字母内容服务以及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问题二:哪些应税行为可自开专票?
上述行业的自贸区小规模纳税人获取服务、销售运送或其他应税应税行为即可自开专票。
特别提醒: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获取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向税收机关代开。
问题三:首次如何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进行票种核定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余额审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安检。
2、发行税控设备及申领发票:对于首次出售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税控设备,对于原先已经领购过的,则在申领时需已将可携带税控设备。
特别提醒:对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偿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费用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低下抵减的可结转下期下去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款项填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途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小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报;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一小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四:专票领到手后,开具时还需注意些什么?
1、精准选择征收率: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3%和5%,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准确选择征收率。
2、开具内容要简陋: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这些完整的信息,一个都不能少!非企业单位不需要填写税号。
3、使用解码开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归入编码对应的通称会操作者显示并打印机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动、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问题五:专票途经了,如何进行申报呢?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特殊栏次中。
问题六:只要进货或者支付费用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符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吗?
其实这是一个纳税误区!取得专票不一定禁止抵扣,比如住宿费专票,公司员工打工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户,发出的酒店直接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仍然公司秘密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轻便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减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行为的购置货物、精制拖回修配劳务、服务、法人和不动产。其中牵涉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结交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财产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损耗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建设工程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整修、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现象。
问题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跨月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于销货撤军、开票有误、应税服务暂时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均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持卡人。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出厂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分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移交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英文字母”的《信息表》,并将信息传输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故意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打印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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