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联贝财务02022-03-07 02:27:140

一、第十三届常委会第六次代表全体会议不得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易所交易》作如下改进:

将*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并购控股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下降公司总股本;

“(二)与出售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改组;

“(三)将股份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统一安理会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类比股份发售的可转换为证券的公司普通股;

“(六)上市公司为保障公司重要性及股东非法行为权益所适当。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律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特许,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的理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仅指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共约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少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金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兑现资讯引述职责。上市公司因本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未公开的薄弱现金方法进行。

“公司不得拒绝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抵押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特殊修改,进一步公布。

二、对公司法有关外汇官制的规定进行修改系统化,彰显公司更好权力,更好推广完善公司管治、争取资本销售良好心理健康工业发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设规定,坚定不移公开、不公、尊严的原则,尽快实施股份买入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也和继续经营能力,改善归口,行政诉讼宽松清查真相交易、利用市场等证券违法,预防市场危险性,方针维护债权土著股票市场的合法权益。

0
喜欢就请鼓励一下哦~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0/12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相关提问
财税服务
财税百科

首页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添加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