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调整

联贝财务02022-03-08 07:55:010

告示主要调整:

一是调整指出申请出示机关。根据定额地税征管管理体制要求,新税务机关深交所后将传给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房屋推论》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始终保持保持。

二是调整之外开具事项。根据新草案的个人额度银行法及其实行暂行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大陆西部住在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出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扩充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越来越准确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关键字风格。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政府机构新政调整现象,整合汉语拼音方案,对登记证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时钟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废除。

政策中文翻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分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为加强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职位证明》(一览表又称《税收居民证明》)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生应向负责人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该以其中国居民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新政速递:《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调整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渴望税收协定待遇年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管理层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缴交持卡人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处的,共享因户口、父母、经济个人利益亲密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居住的证明材料,仅限于申请人身份个人信息、住所情况详述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共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通行证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名次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考生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注释,相关资料遗失为中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抄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递交时,应在复印件上拆除申请人印玺或草签,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存留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公开发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简化)第二条、第四条、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同时改正。

有违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日

政策阐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颁布实施背景

为坚持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优越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设法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调整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目前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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