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有四种情形: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下、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直接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制约:
被列入异常名名单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针对四种不同情形具体移出程序如下: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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