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同时办理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的重要性

联贝财务02022-03-09 20:03:550

法院要点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后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危害他人现有的在先选举权”,其中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著作权。*中,存有大量将他人享受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抢注的案例,但由于作品艺术创作兼具证词不易更改等特点,侵权行为在高智晟过程中没有给予证据来表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而在先著作权的认定张菲是此类案件中的先决问题,因此如何证明享有在先著作权便已是此类案件的课题和有限元。

案情详细

2009年7月27日,商标局在第1177期商标新闻稿中公告了第5160948号“”商标(表列简称“系争商标”),该商标由自然人张某于2006年2月申请注册,均须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原料、啤酒用香精(香精油)”等市场项目上。

美术作品同时办理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的重要性

成都珪一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珪一公司”)认为“”商标由其法定代表人任康于2000年1月1日创作完成,且形成著作权含意上的作品,自该作品创作完成,任康便对其享有著作权。经任康认可,珪一公司前身成都市武侯区丁儿食品厂将“”作为商标于2000年11月申请注册(注册号:1682990),2001年12月被核准。2009年1月,珪一公司将“”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成为“”作品的出版者。珪一公司认为系争商标几何图形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全完全相同,但其注册人张某是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下进行的注册申请,其行为仍然侵犯了珪一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为此,珪一公司在被异议商标公告期内提出了异议申请。经法院,商标局从未拥护珪一公司的异议理由,法庭被异议商标为由核准注册。珪一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评委会提出了异议复审,并提交了第1682990号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认证及“”商标在先使用情况等作为证据材料。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珪一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商标档案室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前述作品构成合法性近似于。同时,珪一公司已经将“”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系争商标注册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争商标为其独立创作。科研可知,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侵犯了珪一公司的著作权,强制执行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据此裁定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评论

本案的高密度焦点在于系争商标究竟侵犯了珪一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著作权。*中,存在大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抢注的案例,但由于作品创作具有证据难以保留等特点,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提供不出坚定的证据来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而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恰恰是此类案件中的先决问题,因此,如何证明享有在先著作权便成为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具体内容到本案中,要断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了珪一公司的在先著作权,首先就要判定珪一公司对“”作品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异议复审阶段,珪一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第1682990号“”商标注册证及该商标的使用证据等材料。因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管本部对著作权原属予以证实的公示性文件,其必须是登记人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可行性证明。如果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显示的登记时间早于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完全可以证明登记作品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创作完成,此时,可以当作权利人完成了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初步被告责任,如果对方被告难以提出证明,那么可以认定在先著作权前身。但本案中珪一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晚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虽然证书上登记的作品创作时间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日,但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没有是性质审查,作品创作时间完全是登记人自行个人资料。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珪一公司提交的前面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直接证明在先著作权成立。

不过,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外,珪一公司还提交了第1682990号“”商标注册证及“”系列商标的在先使用的证据材料。虽然商标注册证情况下证明商标权归属,但本案“”商标图样无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商标在核准注册前经过公告而无人以在先著作权驳回异议,因此一定程度上,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定其著作权人就是珪一公司。因为很多权利人在作品创作之初就是为了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因此,除了商标注册外,权利人往往不会觉得进行著作权登记,也不会保留图样作品的创作证据。如果合理要求著作权人提供创作抄写等证据,将会不断增大举证吃力。

尽管在后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先的商标注册证无法单独证明享有在先著作权,但两者混合是具有证明执教的。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据估计证明了著作权归属,而在先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拘捕作品的创作时间是早于系争商标的。因此,本案除此以外,珪一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被商评委采纳,在系争商标注册人并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系争商标被认定侵犯了珪一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可见,提供在后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应当视为著作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先著作权成立。

由本案也可以看出,当权利人完成某一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代为设计合同及其他披露发布的证据材料,还应马上进行著作权登记,以缓解近期著作权纷争中的举证难度。

0
喜欢就请鼓励一下哦~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0/12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相关阅读
相关提问
财税服务
财税百科

首页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添加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