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一个乐团,团体们三人谱曲音乐,就像运行一个公司,也可以了解成共同好友的联系,每位成员常会有各自的股份。专辑的作曲者著作权原属,应由所有乐队成员以一种签订歧见的手段来界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极好以书面协议为主,口头外汇承诺为辅,来作为归属依据 !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结构内涵
音乐作品(歌曲)的著作权(composition),通常属于词曲创作人(或人们)。即歌曲作品本身的曲子(lyrics)和旋律(melody)的版权。它仅涵盖歌词和旋律。作为词曲创作这一扮演,也只有歌曲的著作权必须引起经济权利。牢记这一点,上文将频密举例包含。
注意:词曲并不包括在其内。在亚太地区上极为少数的原因下,鲜少欧洲国家(如德国)且只在少数电子元件类音乐风格的层面内,将编曲也算在作品本身版权的一部分。
理解:编曲需要看作歌曲创作的技术活。简单的过程,例如,升key,换调,由钢琴翻拍吉他伴奏,也都能算作编曲。故国际上普遍认为,编曲不能够构成音乐作品版权的一部分。
谈乐队歌曲著作权的归属
依据每个乐队不同的实际状况而定。典型主要可划分三种比较前提化的模式。下面以一支五人乐队,包括主唱,吉他1,吉他2,团员,鼓手,来举例说明。
1)歌曲著作权,根据每一首歌实际进行(词和曲)创作过程的人员进行划分。参与该歌曲创作的成员所占版权的主导地位均等。写给体现型式:
例1歌曲:作词:主唱。 作曲:吉他1,吉他2。 编曲:乐队名。 独唱:乐队名。
例2歌曲:作词:主唱,鼓手。 作曲:主唱,吉他1,贝斯。 编曲:乐队名。 演唱:乐队名。
优点: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歌曲著作权,仅包括歌词和旋律。所以这种划分模式能够促动所有乐队成员参与词和曲的创作,这也是所有乐队成员(包括贝斯或鼓手)应该有的音乐硕士素养。
疑问:如果歌曲著作权只包括作词和作曲,那么多人共同创作时,是否所有作词人共占50%,所有作曲人共占50%呢?
非也!完全不是这样。因为,作词和作曲两者合为一体时才能构成已完成的音乐作品,所以不能拆开而论。
例1歌曲中:主唱,吉他1,吉他2,在没有书面协议具体情况规定著作权各自所占百分比%时,默认每人均占1/3。
例2歌曲中:主唱,鼓手,吉他1,贝斯,在没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著作权各自所占百分比%时,默认每人均占25%。即使主唱同时参与词和曲的创作,实际助益*多,也只有25%。
其他例证:哪怕一首歌的作词人只有一位,作曲人共有11位,在没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著作权各自所占百分比%时,默认每人均占1/12。
2)歌曲著作权,和1)模式相似,根据每一首歌实际参与(词和曲)创作过程的人员进行划分。不同的是,参与该歌曲创作的成员所占归的版权份额,一并商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每一首歌参与创作成员所占归属权的百分比%。
署名体现形式的例子同1)。稍有不同的是,仅在署名时,贡献大的人(所占份额%多的人)名字排在前。
多劳多得的分派模式,其实是*佳的。只要在具体%的分配上,参与创作成员只要做好沟通,合作也会是美好的。
尤为,于对一些非专业或者不明朗的乐队,创作过程往往是这样的:
首先由吉他手创作吉他弦律,吉他节奏,和弦进程等,再由乐团和鼓手将自己的部分休养生息进去。然后由主唱听着整体的编曲伴奏,哼出主旋律和歌词。终于乐队再分别作整体和细节的调整。相信很多乐队都会有或多或少类似经历。
疑问:既然歌曲著作权包括歌词和旋律,那么严格意义上讲,乐队以上述过程进行创作时,著作权岂不是属于主唱一个人的?其他成员只能算编曲?
询问:既是肯定的,也是主张的。如果没有乐队其他成员的铺垫,一个啥也不会的主唱能哼出旋律,能写成歌词吗?当然不合理啦。
所以,此时乐队内部结构商定歌曲版权各成员所占的份额%,以及署名,就显得十分有意义了。
3)歌曲著作权
不依据实际参与(词和曲)创作过程的人员进行划分。所有乐队成员共有,且享有份额每位成员均等。
署名体现形式:
作词:乐队名。作曲:乐队名。编曲:乐队名。演唱:乐队名。
优点:通常这样划分版权归属权的乐队,成员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稳固和信赖,由于占有份额相同,酬金收益(和衍生的收益)各成员也均等。*真心不凡事个人贡献的多与少,或许能够缔造出成员之间和谐的氛围。
效率:个人认为,这种模式相较于前两种是垫底的方案。看似均等的版权划分,其实并不公平。尤其当,乐队歌曲的词曲主要创作贡献者为固定的一两位成员。依然过来容易学习乐队懒汉,不思进取,不提高个人音乐素养,不参与创作。同时也可能导致,主要创作者,缺少创作和为团队贡献的动力系统,更有可能将自己出色的创作藏为己用,以图个人的发展。容易产生成员间扯皮,对于乐队的长期不稳定的发展而言,弊远远高于利。
以常见模式1)或2)来处理乐队创作版权归属的疑虑,即使乐队解散后,具体到每一首歌,版权归属也就非常讲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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